2007/10/16

私人銀行的境外私人信託

2007/09/29

「私人信託」基本上是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的財產委託管理及受益分配的法律關係架構。「境外私人信託」顧名思義,其信託的法律註冊地是在委託人的所屬國度境外,通常是開曼群島或威京群島等「免稅天堂」,而這些地方之所以能夠受到青睞,正因為其「所得免稅」的特性。

境外私人信託在私人銀行領域內是極受有錢人歡迎的財富管理工具,因為信託架構的運用,不但使得有錢人可以「富過三代」,而且使得這些頂級富豪可以在生前甚至死後,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來管理其名下的財富和分配名下的財富給其指定的受益人。

在信託的法律架構中,受託人將財產支付給受託人作信託,此時受託人變成該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人。受託人雖然在架構中是法定所有權人,但信託財產並沒有變成受託人自己的財產,信託資產的法定所有權人祇能按照委託人在信託中所表達的意願,依法定的權力來管理,處分財產及分配利益給信託所指定的受益人。

當委託人想要比較積極管理其信託資產的時候,受託人亦可聘用具有投資專業的資產管理經理協助信託資產作投資,不論是追求積極資本利得的投資,或追求保本加固定收益的投資,或平衡型投資均可。

投資一旦有收益或是需要連同本金作分配給受益人,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契約上註明本金或本金所滋生的收益何時或何種條件下分配多少收益給信託指定的受益人。由於這種機制的實施,使得子孫無法任意揮霍財產,也避免子孫取得財產後可能翻臉不認父母的後遺症,這就是使用信託可以避免「富不過三代」的精隨所在。

至於私人信託所以設在境外,原因之一如前述,是為避稅。設在免稅天堂的信託受其法律註冊地的管轄,一切信託資產投資所產生的資本利得,利息所得及遺贈所得均可免稅。

另外吸引人的原因則是「隱密性」,信託資產縱然應要求揭露,也祇揭露受託人為誰(法定所有權人)而毋需揭露委託人,而此信託資產因註冊在境外免稅天堂,一來財產分散海外降低風險,二來免稅天堂的信託註冊地,除非是因應國際犯罪調查需求,也沒有義務需要對各方透露委託人或受益人為何人,因此達到了「財產隱密」的效果。

世界級的私人銀行通常也會設信託部門,協助其金字塔頂端的富豪受託管理資產。由於信託資產的管理橫跨委託人生前死後一段頗長的年代,因此慎選具有誠信、實力、口碑及悠久歷史的信託受託人成為頂級富豪的重要課題。


基本上境外私人信託在協助頂及富豪作資產規劃時,會有七項主要提供的效益:

1.繼承規劃和資產移轉

確保財產可以平安轉移至指定的受益人或跨世代移轉,同時按照信託設立人的意願依比例或金額分配給不同指定的受益人並設定分配的時機。

由於信託的設立,可以避免子子孫孫因財產起爭執,也避免因遺產分配糾紛而引起的費時甚久的法院遺囑認證,也可以令信託設立人衡量受益人的特殊需要而適時分配財產以為因應。

2.保密性和財產整合

避免家族財富對社會各界曝光,從而杜絕家族財富被覬覦所引起的犯罪風險。同時藉由信託亦可整合家族海內外的資產,統一作最有效的運用管理,也避免信託設立人猝逝因而遺產漏列的風險。

3.財產適時變現

家族財產透過信託規劃,可以保留足夠的現金以支應受益人教育、生活、成家立業或醫療需要,也供繳稅及其他相關費用。諸多富豪常因猝逝來不及處置資產(尤其是不動產),因此其子孫常需要賤價變現資產以因應稅捐或緊急費用所需。

4.財富保全

透過境外私人信託,因信託法律註冊及監管地在境外,信託資產在法律定位上屬外籍人所有。避免因母國有政治動亂或社會安全問題致財產被凍結或滅失。

5.緊急財產處分

信託設立人可以設定財產緊急處分的要件,當緊急事件發生的時候,受託人可以逕行按設立人之意願處分其信託資產以因應特定需要。

6.節稅

境外信託通常註冊在免稅天堂,由於信託的特殊安排,某個程度可以合法減少在母國所應繳付的所得稅。

7.資產保值/增值管理

受託人可以依據信託委託人的財務目標及風險承受度,聘請投資專家作財產保值或增值管理。為委託人財務目標所作的量身訂做的資產管理,可以令資產保值和穩健增值。

任何一位頂級富豪欲利用境外私人信託實現上述七項效益的時候,受託人在信託設立前一定會和信託設立人事先商議並決定幾項重要的事情,包括:

●何者為受益人,受益人可分配的利益額度或百分比,受益分配的條件和時機。

●意願書(Letter of Wishes)的內容決定以表明該信託資產被管理的方式。

●表明該信託為可撤銷(Revocable)或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如為「可撤銷信託」,則信託委託人隨時可撤銷信託或改變信託條款。最終效力為信託委託人可以任何時候將本身變成受益人。如為「不可撤銷信託」,則信託效力及原受益人之權益不隨委託人意思改變而改變,也因此對受益人的權益保障最高。

●信託設立人為單一個人或多人聯合設立。

●信託資產將來包括那些海內外資產,如不動產、保險利益、或其他特殊權益等。

●信託設立人保留投資決策的權利或交給受託人作全權投資管理。

●保留增加或刪除受益人的權利(為可撤銷信託),修改信託行政運作辦法,縮短信託時間,信託本金分配額度的權力,移轉資產至另一新設立的信託等。

●信託委託人可以指定繼承人執行上述委託人相關信託執行之權力。

若信託設立人不欲指定家人或子孫為信託受益人,進而希望該信託之受益人為符合信託特定目的之不特定大眾,此時該信託即成為公益信託,近乎慈善基金會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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